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五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緣前委由被告就伊所滿順成漁船前往菲律賓海域捕魚等船務證
照事宜,代向菲律賓MANCHURIAFUSHINGCORP洽談辦理上開事宜,原告並陸續於
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一日及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各交予被告總計新臺幣(
下同)十五萬元之合作費,有被告簽收之委託書為證,惟因被告迄今仍未將上開
事宜洽談完成,導致原告之滿順成漁船無法前往菲律賓海域作業而蒙受損失,原
告因而發函要求被告限期完成上開委辦事項,詎被告均未將原告委辦之事項完成
,原告因而再發函解除與被告間之委任契約,故被告自應將原告所交付之合作費
用返還,原告迭次催討,被告迄今均未給付分文,均無效果,為此解除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