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42號原告 劉世雲
劉昆山 劉福才 劉添全 劉福隆 劉家成 劉明新 劉明和 劉再和 劉再順 劉文恭 劉文三 劉育廷 劉禮維 劉明笙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江振源 律師原告 劉森輝
劉森祥 劉美香劉海水 之承受訴訟人
劉美珠 即劉海水之承受訴訟人
劉忠正 即劉海水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二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慶合 律師被告 劉秋立
劉榮國 劉榮文 劉永隆 韓清吉 劉平雄 劉梅香
劉鎮輝 劉明源
劉琦煌 劉榮福 劉榮蒼 劉栢輝 劉明堂 劉明發 劉聰明 蔡劉清鳳 劉川田 劉宇席 劉昭雄 劉昭慧 劉清海
劉昭富 劉清祿 劉清林 劉三輝 劉世明 劉馮昭 劉榮祥 劉麗香 劉麗玲 劉麗美
劉蔡月英 劉啟榮 劉圯惠
劉貴香 劉貴鳳 劉清魯 劉清藤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被告 劉榮村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被告 劉玉惠劉榮華 之承受訴訟人
趙彥棻 即劉榮華之承受訴訟人
趙彥閔 即劉榮華之承受訴訟人
趙禹晴 即劉榮華之承受訴訟人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趙夢平 被告 劉鴻愷 即劉榮華之承受訴訟人
劉永田 即劉榮華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變更後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11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492,2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5,200元,扣除起訴時已繳納之137,752元,尚應補繳327,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韋伶附表:
編號原告潛在持分(房份)金額(新臺幣)1劉世雲1/1281,661,0402劉昆山1/643,322,0813劉福才被繼承人 劉榮聯 之潛在持分為1/641,107,3604劉添全1,107,3605劉福隆1,107,3606劉家成1/643,322,0817劉明新1/643,322,0818劉明和1/643,322,0819劉再和1/962,214,72110劉再順1/962,214,72111劉美香被繼承人劉海水之潛在持分為1/481,476,48012劉美珠1,476,48013劉忠正1,476,48014劉文恭1/484,429,44115劉文三1/484,429,44116劉育廷被繼承人 劉啟一 之潛在持分為1/321,661,04117劉禮維1,661,04118劉明笙3,322,08119劉森輝1/484,429,44120劉森祥1/484,429,441總計51,49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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