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42號原告 劉世雲
劉昆山 劉福才 劉添全 劉福隆 劉家成 劉明新 劉明和 劉再和 劉再順 劉文恭 劉文三 劉育廷 劉禮維 劉明笙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江振源 律師原告 劉森輝
劉森祥 劉美香劉海水 之承受訴訟人 劉美珠 即劉海水之承受訴訟人 劉忠正 即劉海水之承受訴訟人上2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慶合 律師被告 劉秋立
劉榮國 劉榮文 劉永隆 韓清吉 劉平雄 劉梅香 劉鎮輝 劉明源 劉琦煌 劉榮福 劉榮蒼 劉栢輝 劉明堂 劉明發 劉聰明 蔡劉清鳳 劉川田 劉宇席 劉昭雄 劉昭慧 劉清海 劉昭富 劉清祿 劉清林 劉三輝 劉世明 劉馮昭 劉榮祥 劉麗香 劉麗玲 劉麗美蔡月英 劉啟榮 劉圯惠 劉貴香 劉貴鳳 劉清魯 劉清藤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被告 劉榮村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被告 劉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2年11月1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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