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上訴字第1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四五號
上訴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被告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錫 欽
許再定 許登科 右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陳朱貴法官洪慶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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