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上易字第24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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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上易字第2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高雄分院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一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所為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一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係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洪兆隆法官莊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宗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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