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8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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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853號

原告 陳晧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瑋峰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馨慧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940元

1

利息

2,940元

113年8月14日

114年7月20日

(341/365)

5%

137.33元

小計

137.33元

合計

3,077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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