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8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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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853號
原告 陳晧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瑋峰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馨慧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940元
1
利息
2,940元
113年8月14日
114年7月20日
(341/365)
5%
137.33元
小計
137.33元
合計
3,0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