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補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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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032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許嘉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福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正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書記官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