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4年度屏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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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335號
原告連 蔡美雲
訴訟代理人 連明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添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故原告所為訴之聲明,應求明確、特定且適於強制執行,從而,民事當事人於起訴時雖列有一定之聲明,然該聲明如欠缺明確性、特定性及執行可能性,則是類聲明仍難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當認本件起訴仍有不合程式及其他要件之情形。經查,原告起訴狀未明確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起訴顯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完整應受判決事項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提出更正完全之起訴狀(附繕本)到院,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原告應提出 蔡文福 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8日內提出上開資料到院,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