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89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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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8917號
原告 周思維
被告 陳信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064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參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參佰零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萬1,3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064號卷〈下稱附民卷〉第5頁),嗣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8萬1,3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57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信愷、被告陳璽升與訴外人 黃志中 於113年10月12日凌晨4時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號全家便利商店富陽店(下稱系爭商店),見系爭商店內無人看顧且保險箱鑰匙未拔,遂由被告陳信愷、被告陳璽升、黃志中徒手將系爭商店玻璃門扳開,並於系爭商店門口把風,被告陳信愷則進入系爭商店內,以鑰匙開啟保險箱後,竊取其內現金18萬1,306元,得手後3人隨即離去,致擔任系爭商店之店長即原告受有上開18萬1,306元之損害,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8萬1,3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陳信愷則以:對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不爭執,但被告陳信愷目前在監執行中,故無法清償等語。
(二)被告陳璽升則以:被告陳璽升確實有與被告陳信愷一同至系爭商店竊取現金,但被告陳璽升目前在監執行中,故無法清償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犯行,致其受有18萬1,306元之財產上損害,且被告之上開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670號、第3898號),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審易字第934號(下稱系爭刑事判決)判處被告陳信愷犯結夥3人以上竊盜罪,處有期徒刑9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6萬0,43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陳璽升犯結夥3人以上竊盜罪,處有期徒刑9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6萬0,43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在案,此有系爭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至63頁),核屬相符,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至被告均抗辯目前在監執行中,故無法清償云云。然其等未就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8萬1,306元有何權利障礙、權利消滅及權利排除之事由提出說明,自難憑採。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8萬1,3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5月27日(見附民卷第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8萬1,306元,及自114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第427條第1項第12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目前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本無確定訴訟費用額必要。惟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確定其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