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9657號
法定代理人 杜宗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龔瓊瑤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捌佰肆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