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4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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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沙簡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泔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59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泔錞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 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驗餘
淨重合計零點壹柒公克)及含有海洛因殘渣之包裝袋壹只,沒收
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陳泔錞前於民國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
97年度斗簡字第12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甫於97年5月2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思悔改,而於100年1月13日前某不
詳之時、地,自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處,取得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粉末3包及含有海洛因成分殘渣之包裝袋1只(扣押物
品清單登載毛重合計1.23公克,經送驗拆封實際稱得毛重合
計1.77公克),並將之放置於隨身攜帶之背包內。陳泔錞嗣
於100年1月13日凌晨1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小客車,行經國道3號高速公路龍井交流道下方之臺中市○
○區○○路(台中往沙鹿方向)時,為警攔檢,並自其放置
於駕駛座下方之背包內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驗餘淨
重0.17公克)及含有海洛因殘渣之包裝袋1只。案經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規定,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
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
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經
查,被告於偵查中固否認有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
並辯稱:扣押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乃係綽號「 阿明 (銘)」
之成年男子所寄放,非伊所有云云。惟查:扣案之3包粉末
及含有疑似海洛因殘渣之包裝袋1只,經送法務部調查局
定結果,該3包粉末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驗
餘淨重合計0.17公克),另該只殘渣包裝袋亦有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成份殘留,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
紙可證。又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承不知該綽號「阿明(銘
)」者之真實姓名年籍,亦不知對方之電話號碼而無從與對
方連絡云云。而海洛因乃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持有之,一旦任意
持有將涉有相當之刑責,此為眾所周知之事實,被告豈有隨
意為該無從連絡綽號「阿明(銘)」之人「保管」毒品之理
?更何況上開毒品乃係自被告所攜帶之背包內所查扣,加以
被告未能合理說明與該綽號「阿明(銘)」之人間所約定寄
放及返還毒品之方式,所辯本與常情有違,加以被告前於10
0年1月13日本院100年度毒聲字第40號聲請觀察勒戒一案審
理中自承:「…扣得的第一級毒品,是我想要施用,但尚未
施用。」(見本院100年度毒聲字第40號聲請觀察勒戒刑事
卷第4頁以下)。足證被告上開所辯,顯非可採。被告持有
第一級毒品之犯行,依現存之證據,確足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
一級毒品罪。被告前於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以97年度斗簡字第12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甫於97年5
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
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品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司機,經濟小康(見警
詢筆錄之受詢問人資料),其無視於毒品對於健康之戕害及
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而持有毒品,且於犯後否認
犯行,態度不佳,另其持有毒品並未危害他人,犯罪手段尚
屬平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又扣案之海洛因粉末3包(驗餘淨重合計0.17
公克)及含有海洛因成分殘渣之包裝袋1只,乃查獲之第一
級毒品及其包裝袋,而依現行鑑定實務,包裝毒品使用之包
裝袋,均會殘留有毒品粉末而難以完全與毒品析離,應視同
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並銷燬之。至鑑定時所採樣檢測之海洛因毒品,因已用
罄而不復存在,自毋庸併為沒收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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