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394號
原   告  李素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秀美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陸萬壹仟捌佰
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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