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394號
原 告 李素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秀美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陸萬壹仟捌佰
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