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調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調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劉全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文玲張柏堯張柏舜 間,請求裁判分割共有
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及系爭建
物及土地最新登記謄本,並提出補正詳列本件請求原因事實之起
訴狀壹份及繕本參份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
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代位 張文燕 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惟未以書狀表
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參照上開規定,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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