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574號
原告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 律師
范瑞華 律師 吳典倫 律師被告飛鴻企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添周 被告甲○○
號2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曹詩羽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2559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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