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護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護字第58號
聲請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甲法定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性別年籍如附表所示)自民國97年11月21日17時起繼續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參個月。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法院書記官尹遜言附表相對人甲即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