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主張坐落臺南縣○○鄉○○段1751之15地號上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建號為587建號)為原告所有,又系爭建物之最新拍賣公告所載最低拍賣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有拍賣公告1份在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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