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劉素如法官張詩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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