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7號原告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該裁定已於97年1月7日送達於被告法定代理人本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余吉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