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7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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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59號
原告蔡惠即磐石繪圖工作室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福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萬9,3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