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7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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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59號

原告蔡惠即磐石繪圖工作室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福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萬9,3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書記官唐振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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