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原 告 蔡承益 (即葳豐汽車商行)
被 告 甲○○ 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定有明文。準此,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
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為不合法,則法院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被告甲○○早於民國95年1月25日即已死亡,有戶籍
謄本存卷可查,則原告於95年3月23日提起本件訴訟時,被
告顯然已無當事人能力甚明,且亦無可承認之訴訟行為,更
不發生補正之問題,是依首開說明,原告起訴並不合法,自
應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