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29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善琛
       蘇煌仁
       徐健銘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參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捌仟伍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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