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補字第18號
原 告 林氏圖書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之3號
上列當事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4月28日裁定
命於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5年5月8日送達於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