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促字第25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2571號債權人 劉佳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雅莉緹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雅莉緹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5年3月13日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5年3月13日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