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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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再字第2號

抗告人 詹蔣美妹

詹勳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6日本院115年度再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15年1月26日115年度再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陳威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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