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簡字第11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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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1143號

原告 林玉珠

訴訟代理人 嚴佳凌

被告 李芯儀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4年度附民字第687號裁定移送,本院本於被告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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