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促字第25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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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2569號
債權人 謝易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三永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名稱為:三永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5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5年3月13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