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25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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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591號

原告 王麗菁

訴訟代理人 陳思合 律師

李巧惠

被告 楊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3月12日宣判。惟因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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