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25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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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591號
原告 王麗菁
訴訟代理人 陳思合 律師
被告 楊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3月12日宣判。惟因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