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促字第25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2568號債權人程加程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珮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頡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劉頡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5年3月13日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5年3月13日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