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47號原告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欽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方 似鶯方沛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
000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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