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95號原告 李如哲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湯媛敏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湯媛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拾伍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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