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20號原告台北168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凌國通 訴訟代理人 王於鎮 律師被告 張美枝 訴訟代理人 張木重 被告 潘王勤 訴訟代理人 潘志賢 被告兼上一被告訴訟代理人 王有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萬8,900元【計算式:92,700(土地公告現值)7(主張占有面積)=648,
9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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