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聲字第1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177號聲請人 黃健弘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 周惠竹 與相對人國立東華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本院102年度判字第416號判決),經本院選任為周惠竹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江幸垠法官闕銘富法官陳心弘法官沈應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吳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