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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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9323號債權人 彭翠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趙丽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趙丽明之姓名是否有誤?(不得書寫簡體字)如
有誤載併請更正。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