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54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光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954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40,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9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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