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58號原告 鍾逢慶 被告 宋秀郎 被告 宋木星 被告 宋明星 被告 朱金文 被告 宋坤達 被告 陳雅盈 被告 宋曾秋妹 被告 宋游梅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價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36,582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1583點0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5900元×被告8人之應有部分共為38/80=4,436,5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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