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7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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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聲字第1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176號聲請人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麗環
送達代收人 朱俊嘉 上列聲請人因與經濟部加工出口管理處間管理費事件(本院102年度判字第484號),聲請核定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沈應南法官闕銘富法官陳心弘法官江幸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邱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