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 律師
陳盈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2,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書記官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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