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9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陳財旺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財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陳財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飭回。
二、茲因被告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經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周明鴻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