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6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連峰企業行即 李蘇金猜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於民國93年12月23日所為之裁決(基監字第裁42─ACV42003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
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15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本件受處分人為連峰企業行,此觀裁決書自明。而連峰企業行
之登記負責人為李蘇金猜等情,業據異議人及連峰企業行之負責人李蘇金猜於本院調查時述明(參本院94年2月18日庭訊筆錄),異議人 李峙葆 並非受處分人,依據上開規定,不得聲明異議,故其異議不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
交通法庭法官江翠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