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丙○○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彭全曄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加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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