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一三號
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四六七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提存物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壹張、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一字第一0六七一號民事裁定,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一張、面額新臺幣十萬元為提存物,而為假扣押,並以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四六七一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假扣押之裁定,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裁全聲一字第八三號民事裁定撤銷確定,聲請人並已聲請撤回該假扣押之執行,該假扣押事件業已終結,且相對人甲○○並立同意書同意聲請人領回上開提存物,而關於相對人乙○○部分,則經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就該假扣押所受損害,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惟因相對人甲○○遷移不明而遭郵局退回,聲請人已將存證信函內容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三五號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確定,相對人迄仍未行使權利,爰依法聲請返還前開提存物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撤銷假扣押裁定、裁定確定證明書、提存書、同意書、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三五號民事裁定、報紙影本各一紙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所陳,除據其提出前揭證物外,並經本院調取本院九十年度裁全一字第一0六七一號、九十年度存字第四六七一號、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三五號、九十年度執全字第四五三六號、九十年度裁全聲一字第八三號卷宗審核結果屬實,相對人甲○○既已同意聲請人領回上開提存物,而相對人乙○○則於前揭公示送達生效後,對於聲請人所為擔保假扣押程序,迄未向本院提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等情,亦有本院民事庭查詢、簡覆表四紙在卷足參,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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