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五四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玖元伍角。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四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五七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及相對人各負擔二分之一,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瑞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貳仟零壹元│聲請人繳納。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壹仟元伍角。│├────────┼─────────────┼──────────────┤│第一審送達費│壹佰陸拾陸元│聲請人起訴時繳參佰玖拾伍元,││││已發還壹佰玖拾伍元,尚欠參││││拾肆元未發還。││││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捌拾參元。│├────────┼─────────────┼──────────────┤│第二審上訴│壹仟伍佰零叁元│相對人繳納,應由其自行負擔。││裁判費│││├────────┼─────────────┼──────────────┤│第二審附帶上│壹仟伍佰元│聲請人繳納,應由其自行負擔。││訴裁判費│││├────────┼─────────────┼──────────────┤│第二審送達費│參佰陸拾伍元│應由相對人自行負擔。但相對人││││上訴時繳納參佰玖拾元,應負擔││││參佰陸拾伍元,已發還伍拾玖元││││,應返還聲請人參拾肆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含確定證明書送達費用)││├────────┼─────────────┼──────────────┤│計算方式││綜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壹仟││││壹佰捌拾伍元伍角(1000.5+││││83+102=1185.5),加計相對││││人應返還聲請人參拾肆元,共││││計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壹仟貳││││佰壹拾玖元伍角。│├────────┼─────────────┼──────────────┤│合計│壹仟貳佰壹拾玖元伍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