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498號
原   告  劉昭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三商美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朱家毅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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