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2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2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00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 李廣澤 右上訴人因偽造貨幣案件,不服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楊炳禎法官沈宜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翠明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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