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八二七號
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 施健德 訴訟代理人 莊明發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就:㈠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通知上訴人辦理貸款時,依總行核定條件及當時股價,上訴人得借貸之金額如何?㈡上訴人得借貸之金額,是否足以清償興益公司所欠之債務?提出說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吳謀焰法官呂太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書記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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