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五號
原告如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 律師被告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設法定代理人乙○○住訴訟代理人 劉北元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許文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B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