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ОО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一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二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肆柒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四七公克、包裝重○‧二二公克),屬違禁物,因持有人甲○○所涉施用毒品案件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一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海洛因一包(淨重○‧四七公克、包裝重○‧二二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蔡建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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