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五八五號
上訴人壬○○訴訟代理人 廖東村
廖正源 視同上訴人即庚○○之承受訴訟人己○○
丁○○戊○○乙○○甲○○辛○○○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複代理人 葉蕙瑛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張瑞蘭~B法官李悌愷~B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