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再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再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一О號
再審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判決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判決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二號第一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開始再審。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經本院調取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二三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0七五號、本院九十一年度毒聲第三四三三號、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二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毒抗字第四六號等全案卷證並核閱後,認聲請人上述情節,均屬實在,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刑醫字第0920032736號鑑驗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毒抗字第四六號裁定等在卷可憑(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毒抗字第四六號卷第四0至四一頁、第四五至四六頁),核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相符,應認為有再審之理由,爰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李添興法官廖慧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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