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一六號
原告益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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